丈夫強壓妻子頸部致死!世衛:每3位女性就有1位曾經歷家暴,女性可以怎麼做?
作者\媽媽經編輯部
家庭暴力問題層出不窮,無論在孩童身上,還是夫妻間的家暴,都容易造成悲劇,去年五月,在桃園就發生一起丈夫強壓妻子頸部致死的案件,全案在今日定讞,判處丈夫九年有期徒刑。
原來,這對夫妻早在幾年前就曾協議離婚,過不久因法律判決婚姻關係還在,吳姓男子就搬回去與妻子同住,誰知過程中仍舊因居住習慣、是否再次辦理離婚、不動產所有權等問題爭吵不斷,甚至發生肢體衝突。
直到去年5月5日,吳姓丈夫因不滿妻子吵醒他睡覺,便用過去慣用的方式強壓妻子的頸部,導致妻子因窒息及缺氧性腦病變住院治療,又併發支氣管肺炎,最後因敗血性休克與多重器官衰竭,在5月17日宣告不治。
上週11/25是「國際消除對女性使用暴力日」,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世界上每3個女性就有1位在一生中曾遭遇過身體暴力或性暴力,而且多來自親密伴侶。
不僅如此,根據BBC報導,聯合國指出,在新冠病毒於全球大流行期間,全家家庭暴力案件增加20%,這很可能是因為在疫情之下,大家待在家裡的時間更長。
聯合國並預測,如果封鎖令持續6個月或以上,預計會多3000萬件性別暴力案件報告,這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據,究竟為什麼疫情會導致家暴案增加?當我們面對家暴又該如何保護自己?
焦慮感促使家庭暴力發生
隨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蔓延,長期待在家中的父母和孩童摩擦也容易增加,近日有不少國外專家提出警告,疫情可能導致家庭暴力發生的風險增加。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表示,目前不少國家都因新冠肺炎而實施「封城」,導致民眾焦慮感升高。目前國外已出現因疫情而使家暴案件增多的情形,因此國內專家也提出警告,台灣可能面臨相同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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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郭彩榕也提到,雖然一至三月的全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較去年同期增加,但和去年第四季相比,仍減少了0.7%,所以疫情是否為家暴案件增多的主因仍有待釐清,但這確實是個不容忽視的警訊。
針對疫情可能衍生的家暴問題,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歐·古特瑞斯也在4月16日透過影片呼籲各國注意停課在家的孩童可能面臨的各項風險,包含遭受家庭暴力和非法性交易等事件發生率的提高,甚至是因缺少學校營養午餐而造成的健康問題。
針對疫情可能帶來的焦慮感,衛福部保護司呼籲民眾可撥打1925安心專線尋求協助。而若真的面臨家暴威脅,申請保護令也是必知的防護手段,一起來認識一下保護令的分類與申請方式吧!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三種保護令差別請參考下方表1與表2)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表1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保護項目比較表
項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V | V | V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 V | V | V |
命遷出住居所 | V | V | V |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 V | V | V |
決定動產使用權 | V | V | V |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 | V | V | V |
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 V | ||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 V | ||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V | ||
命完成處遇計畫 | V | ||
命負擔律師費用 | V | ||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 V | V | V |
其他必要命令 | V | V | V |
表2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比較表
項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聲請人 |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聲請時間及方式 |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 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
生效日期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有效期間 | 二年以下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失效日期 | 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撤銷、變更或延長 |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2. 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保護令核發前之救濟措施 |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 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 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
送達相關規定 |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
資料來源:
保護服務司
BBC中文網:肺炎疫情與家庭暴力:世界女性如何在家暴面前守望相助 https://reurl.cc/v1jV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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