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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今(8)日稍早在台北捷運復興崗站,一名陳姓婦人於站內手持尖刀,因逢上班通勤尖峰時段,引起大批乘客恐慌閃避。警方接獲站長通報趕抵現場,立即將人壓制逮捕,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警方發現該名婦人情緒相當不穩,強制送醫觀察,並通知家屬到院,詳細事發經過有待進一步釐清。

來源:聯合新聞網
陳姓婦人在上班、上課的通勤時段,於人潮洶湧的捷運站內拿出尖刀,又情緒不穩,的確會造成乘客恐慌,尤其家長也會擔心孩子上下課的安全!為什麼讓人難以防範的隨機案件有增無減?盤點近年台灣多起隨機傷人案,依據精神科醫師沈政男醫師之分析,大致有下列6種動機及原因。
近年隨機案發生的6大動機及原因
1. 對自身境遇不滿而遷怒社會:
民國98年間新北市黃信菖劃傷歐巴桑案(找不到工作)
2020年4月間臺北市萬華區于姓房仲隨機刺殺計程車司機案(工作不順遂)
2. 對特定人士不滿但無法報復而找代罪羔羊:
2015年間臺北捷運郭彥君砍傷乘客案(被阿姨責罵)
2020年3月間新北市新店區王姓男子隨機持刀捅機車騎士案(與太太吵架)
3. 藉由死刑已結束自己性命:
2014年間臺北捷運鄭捷殺人案
2015年間北市北投龔重安殺女童案
4. 藉由被關來逃避現狀:
2012年間高雄曾文欽殺男童案
5. 殺人快感成癮:
台灣尚未出現
6. 精神混亂或怪異想法:
2009年間北市黃富康殺陌生房東案(殺人改運)
2012年間新北市邱志明吸膠後砍傷婦人案
2013年間臺南市柳營區涂嘉文吸膠後砍殺路人案
2016年間臺北市內湖區王景玉殺女童案(小燈泡案)
這些犯案人的動機與原因都不盡相同,法官判刑的考量與結果也會有所不同,依據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法官須綜合所有複雜因素判刑,以小燈泡案件為例
以小燈泡案件為例,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認為,王男有計畫犯案,手段極為凶殘,結束女童性命,不符減刑規定,其犯行屬兩公約情節最重大犯罪;但他患精神疾病,雖未及時接受治療,醫師證述如果施以適當藥物治療及專業心理輔導,再佐以監禁期間矯治,有改善病情可能;然而,王男有高度再犯的風險,他故意挑選幼童,惡性重大,也未能與死者家屬和解,導致家屬迄今無法寬宥他。
綜合上述結果,雖認王男犯行確實嚴重,但考量有矯治可能及各項量刑情狀,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並於109年4月15日,駁回全案上訴確定。
我們如何預防隨機案,保護身邊的人?
了解這些人的犯案動機與法官審判的考量後,我們應如何積極預防?台灣高等檢察署建議,當你發現周遭的親人有躁進、憂鬱、行為怪異、施用毒品後舉止有異等情況時,且本人沒有病識感(沒有意識到自己生病或身心理狀況不佳),請周遭之親朋好友務必協助本人就醫。
如果出現有傷人、傷己或容易引發傷害的行為時,則應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啟動強制住院治療,因為透過充分的治療,才可能大幅降低隨機案。簡單來說,早一點、多一點關心身邊的人,就有可能在憾事發生前預防或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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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檢察署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