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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跟你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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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一種狀態,夫妻之間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無法共同居住在一個屋簷下的狀態。

雖然我國民法第1001條(註1)規定了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種,可能另一半到外地工作、生意出差或純粹的旅行等等,因此法條上又特別說明,「有正當理由而分居」是不違反夫妻間義務的。

所以只單純告訴法院你們「分居」,並不屬於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註2)所規定之任何一種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說「單純分居」並不是法官可以直接判准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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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卻會在法院判決實務上會看到,分居了2年、5年、有的甚至只分居了6個月就可以判准離婚的案例。那這些情況到底為何可以離得了婚呢?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通常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呢?

夫妻在分居的狀態下,其中一方受不了而想要離婚時,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欄位,就必須敘明為什麼分居?分居的理由為何?這個理由是否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事由?例如: 可能造成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等等情狀。又或者是不是同一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因此,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法官主要還是參考您主張的法定離婚事由,來討論您們夫妻間感情狀況是否已達難以回復之狀態,而判定是否准予離婚。而不是單純「只有分居」就可以離得了婚的。

最後還有個小提醒,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特別規定了「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造成離婚的原因如果明顯歸因於其中一方,則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因此,在「分居」上也是一樣,主動先分居、失聯、不願意回家的那一方,是無法成為主動離婚的一方,若向法院訴請離婚了,很可能會被駁回的唷!

總而言之,分居多久不是問題,問題是分居背後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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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註2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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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勘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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