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補帖】孕期到生產:天數、薪資假期權益總整理
與生產相關的請假權益種類繁多,舉凡從產檢假.安胎假.陪產假.產假到育嬰留職停薪,每個規定都各不相同,常讓準爸媽們一頭霧水。因此筆者特別查詢了以下網站的資訊: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將相關法規整理成孕產婦請假相關懶人包~給大家參考哦!!
以下規則以勞工為主,公務員規則不同的地方會特別寫出來。如果有什麼問題也很歡迎大家留言討論哦
1. 產檢假
產檢假顧名思義是給準媽咪用來產檢的假,有五天的額度。(準爸爸沒有哦!!)可以拆成十次的半天來分開請;如果雙方同意,也可以拆成小時來計算。另外公司可以要求你提出證明文件,以免遭到濫請~公務員的叫做產前假,有八天的額度,可以拆成小時來請。
給假日數: 5天
假期工資: 全薪
申請條件: 無 (網友向勞工局勞條科詢問結果)
規則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另,產檢假依立法意旨,得以半日為請假為單位(以小時請亦無不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四: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得以時計。婚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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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媽咪如果經醫師判斷須在家休養或是住院安胎,可以請安胎假(等同勞工普通傷病假)。
一年內沒超過30天的部分會有半薪。公司可要求診斷證明文件。
沒住院的話最多請30天,住院的準媽咪只要兩年內累積請假日數不超過一年即可。
公務員的算法不太一樣,會先以病假計算,請完病假事假和特休後須長官核准才能延長…
給假日數: 未住院者30天,住院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假期工資: 30日內半薪,之後無薪
申請條件: 不確定
規則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給爸爸陪產用的假! 可以在老婆生產日前後合計15天內,任選5天來請。所以可以避開週六日來請~不一定要連續5日哦! 蠻貼心的!!前後合計15天的意思是,假設先生1月10日請了第一天陪產假,老婆1月15日生產,那最後一天的陪產假要在1月24日以前請完,不然就沒了~
如果老婆不幸流產,只要懷孕超過20週,老公還是可以請5天陪產假好好陪老婆。
給假日數: 5天,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錢後合計15日內任選5天
假期工資: 全薪
申請條件: 任職滿六個月
規則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另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5日請假。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是故,受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陪產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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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媽咪準備生產與照顧初生baby的假,含假日有連續8個星期(公務員算法不同,是不含假日42天)。還沒生就可以開始請,不過整個產假期間一定要包含生產當天。但太早請的話,寶貝生出來後的產假剩餘日數就較少,因此何時開始請假需要好好斟酌。若是不幸流產,依懷孕週數也會有不同的給假日數跟工資規定。無薪假或計時員工也有產假喔!
給假日數: 8星期(懷孕20週以上)/4星期(3個月)/1星期(2個月~3個月)/5日(未滿2個月)
假期工資: 全薪/全薪/無薪/無薪
申請條件: 任職滿六個月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規則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產假天數應依曆連續計算(遇例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雇主在女性受僱者分娩期間,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四: 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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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訂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另,本會業於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釋,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

在寶寶滿三歲前,爸爸和媽媽各自可以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夫妻輪流請的話,兩人在育嬰留停的前6個月都可以領有勞保投保金額的六成,補貼家用。(只要在目前公司任職超過六個月,之前總工作時間有達一年以上就可以申請津貼。)如果已請了一年育嬰留停,此時生了第二胎,則能再請兩年,以最小的孩子受撫育兩年為限。育嬰留停期間如果又懷孕,要先復職才能領八週的產假與薪水。
給假日數: 以最年幼的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假期工資: 月投保薪資60%,每1名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 (父母輪流請領可達12個月)
申請條件: 任職滿六個月且小孩滿三歲之前可以請,但要保險年資滿一年才有六成薪。
規則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四.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就業保險法第19-2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停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例子:
例1. 只有一個小孩的時候很好懂,媽媽請完6個月換爸爸請6個月,就能拿到總計12個月的六成薪津貼。之後若媽媽或爸爸要繼續請育嬰留職停薪,就是無津貼的,可以再請一年,以老大名義總共可請兩年。
例2. 媽媽請完6個月換爸爸,但爸爸請到第3個月的時候生了老二,他繼續把老大的前6個月津貼領完後,換媽媽用老二的名義請育嬰留職停薪,這樣又可以領到6個月的津貼,領完再換爸爸請6個月。然而,因為育嬰留職停薪規定最幼子女最多被撫育兩年,所以等爸爸領完津貼後,只能再請12 – 3 = 9個月。
<圖: 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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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台北市勞動局整理的請假權益一覽表:
<圖: 受僱者於無薪休假期間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請假權益一覽表,來源: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法條原文參考:
性平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請假規則第四條
性平法第16條
育嬰留停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就業保險法第19-2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
【竹亭聽雨】授權轉載 原文出處【【請假懶人包】從產檢假/安胎假/陪產假/產假到育嬰假的天數與薪資總整理,別讓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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