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法律也管這些!小孩戀愛是他的事 父母會擔心「管太多」嗎?
作者\吉靜如
「我不同意我們班上有班對,你們才國中,男女生的交往一定會影響學習,所以請全班同學都要遵守,不可以違規。」今天班會時,老師大聲、直白的宣示上述規定。
可英和彬彬聽完,心都涼了!他們兩人入學後就坐隔壁,因為畢業於同一個小學,所以兩人備感親切!可英出自單親家庭,父親在她出生前就因心臟病猝逝,從小在缺乏父愛關愛的環境成長,使可英非常羨慕別人有爸爸寵溺疼愛!
進入國中青春期的她,更渴望能擁有一份如父親般、男性、堅定、安全感的愛。她不敢讓相依為命的媽媽知道這種感覺,媽媽因為可英沒有再嫁,媽媽為她這樣犧牲,她怎麼能說自己想要另一種愛?假如媽媽知道了,肯定會很傷心。
國中入學後,與彬彬的相處,讓可英感受到從未有過的愛和安全感。她小心維護和彬彬相處的點滴,但她多少也知道,兩人私下舉止實在太親密,當然會有同學報告老師,所以老師今天才會有這樣的規定。這個規定,明顯就是針對她們。可英感到很恐懼,還有可能失去這份愛的擔心。
「老師上午說的,你覺得是真的嗎?」可英問。
「應該是吧!」彬彬老實的回答。
「那我們這樣,算嗎?」可英開始擔心了。
「所以我也想告訴你,我們還是先不要太接近吧?」
彬彬不知道該怎麼做,因此只能這樣回應,他一直都是聽話的學生,不敢違逆老師。
「你說的是真心話嗎?」可英真的感到可能失去摯愛的痛楚,心都快碎了。
「難道還有別的選擇嗎?」彬彬知道可英難過,可是自己只是學生,又能如何?
「如果是真愛,就應該勇敢!難道以前說過的都是假的?」可英想翻轉結果,鼓勵彬彬要做自己。
「可是……」彬彬不知道該怎麼做,他知道可英一定會覺得他很軟弱、不夠勇敢。
「我覺得,要聽自己內心的聲音,長大不就是為了要做自己嗎?相愛怎麼可能是一種罪?誰規定幾歲才能談戀愛?難道愛可以被老師規定嗎?相信我,老師不能對我們怎樣!」可英把想法一股腦說出時,真的讓彬彬產生勇氣,他不是小孩子了,應該要學習有主見。
「我決定了,做自己,愛就要勇敢追求!」彬彬握著可英的手,兩人充滿了力量。
於是可英、彬彬在學校或校外開始不避諱同學眼光,公然牽手、接吻、身體觸摸等,這些親密舉動讓許多同學驚嚇,當然也有人投以羨慕眼光。相關的耳語當然也就陸陸續續傳到老師耳裡,老師決心約談兩人,希望兩人能踩剎車。
約談當天,可英和彬彬都下了決心,絕不動搖。
「你們兩人還記得老師對班上同學說過交往的限制嗎?」老師看著兩人說著。
「不記得!」可英帶頭發聲,她知道只要不妥協,老師也不能怎樣。
「彬彬,你呢?」老師看著彬彬。
「老師說……說不能有班對。」彬彬還是不敢面對面違逆導師,小心的回答。
「可英,彬彬都知道規定,所以是你故意違規嗎?」老師趁機提醒可英。
可英聽到老師這樣說,非常憤怒:「老師,我覺得這很不公平!」
「你覺得哪裡不公平?說出來,我們可以討論。」老師心平氣和的問。
「為什麼我們不能談戀愛,每個人都有愛與被愛的權利吧?我們相愛卻被拆散,對我們來說哪裡公平?老師是老師,為什麼要介入我們的感情?我們相愛是我們的隱私權,老師想要插手管,是侵犯人權耶!」可英早就準備好說法,她上網詢問網友意見,終於可以將多天來的準備,一股腦的全部說出。
彬彬看見可英這麼勇敢的爭取權益,突然覺得兩個人的愛,應該真的很神聖、很厲害。他牽起可英的手,故意讓老師難堪。
「你們是學生,都是未成年人,老師這樣規定是為你們好,希望你們不要因為交往而影響功課和生活。何況你們這樣的行為,也可能違法。你們父母親都同意嗎?談戀愛不是絕對不可以,但要有界限,很多人交往到最後失控,傷害了對方。你們應該要了解老師用心。未成年前,先學習自我保護,再來相愛。你們的感情沒錯,未來也可以繼續交往,甚至結婚。但現在這個年齡,不應該發生親密互動,老師需要輔導、提醒你們,希望你們要自律。」
「講什麼大道理?反對就說反對,哪裡是為我們好?反正我們不可能分手的。」可英頭也不回,拉著彬彬離開。一路上兩人睥睨世界那樣的決絕,覺得自己戰勝一切,可以公開無畏交往了。
「你看老師生氣的樣子,說不過我,沒理由還硬拗,真討厭!」可英覺得自己大獲全勝。
「大人才不懂什麼是愛!」彬彬也深受鼓舞,感覺自己擁有的是一份無懼的愛!
於是可英與彬彬私下的互動更親密,一個多月後,兩人居然有了進一步的身體接觸。他倆似懂非懂、完全靠感覺。兩個多月後,連寒假都還沒放,可英就懷孕了。
可英這時才真正感到恐懼,她想:「我難道要生小孩,然後抱小孩來上課嗎?太誇張了!我才不想現在生小孩,我自己都還是小孩!可是我不敢去墮胎,我不要自己去墮胎啊!好可怕!」
可英在一旁哭泣,而彬彬完全不知所措,「我不知道怎麼會變這樣?我才14歲而已耶!我不想那麼早當爸爸!我們還是去找老師吧?」彬彬想到,媽媽如果知道了,一定會抓狂!現在只剩下老師還能幫忙,但是老師會幫嗎?
彬彬看著哭泣的可英,發現自己除了嘴很「男人」以外,其他其實很孬。兩人充滿罪惡感的去找導師,將一切事情告訴老師。
老師知道後,只能搖頭。這個問題涉及的層面太多,老師不能不通知雙方家長。可英心想,媽媽知道就慘了,但她真的不想生小孩?怎麼辦?
雙方家長都知道後,果然都非常憤怒,對於學校無法有效管教學生,發展到這樣的狀況,雙方父母都表示:
「一定要投訴學校,也要到法院告對方家長!」
可英和彬彬突然間領悟,何以老師說學生期間不要談戀愛。因為需要承受的代價,真的太嚇人了!看著雙方父母像仇人般的對峙,未來?應該一切都不可能了……。
交往時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青春期是每位青少年都會經歷的階段,青春期中的兩性發展更是自然而重要的過程。突然間,你也許會發現自己很欣賞某個人,也想跟對方有進一步的親密互動或相處。那種感覺就像跟家人在一起一樣,這樣的心態和感覺不是應該很正常、也應該被祝福嗎?為何一說到青少年交往,父母親總會要求「可以不要現在,等成年好嗎」,老師也會不停強調「互動要有界限」。
到底是父母親只重視成績,不在乎青少年的需求,還是老師太古板、太保守呢?青少年請靜下心來,好好的思考,他們的訴求是什麼?想清楚,才能在交往時立定策略,為自己做最好的決定。
學著好好愛
吉官在少年法庭,看見太多青少年急著在兩性交往中「超前部署」,他們一般都隱瞞家長、私下交往。但正因為父母親不知情,沒人告訴他們如何自我保護,憑著感覺或是參考電視偶像劇發展,結果發生了想像不到的傷害。有人懷孕後不想生小孩,結果上網買成藥,搞到大出血、失去生命;也有人把小孩生下來,嬰兒卻丟在學校廁所;更有人生產後,因為自己無法照顧,只能出養給他人。至於自己帶小孩的,大多得中斷學業,最後也跟著斷送人生只有一次的青春!
也許青少年會覺得,自己才不會那麼笨、那麼倒楣。但你知道嗎?這些曾經經歷過傷害的青少年,最常講的一句話就是:「我以為不會是我,如果重來一次,我會聽爸媽的話。」
當然有人會做好自我保護,但是吉官同時看到這些青少年因為和異性交往,花時間在意對方、打扮自己,讓學習成績受影響。最慘烈的,莫過於交往、吵架、分手,結果發生傷害或自傷的事件,讓父母親害怕擔心,也讓人生蒙受陰影。
在兩性交往過程中,除了有愛的學習,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面對。如果完全沒有準備,就以為能在感情中順利過關,真的太輕忽了。因此吉官建議,青少年在交往前,一定要先做好準備,與父母親溝通、學習設立安全界限,只有做好保護,不要彼此傷害,才能擁有健康正向的交往關係。
給老師的管教小提醒
「老師不同意有班對!」這句話會給老師帶來什麼風險呢?國小高年級以上到高中的老師,最困擾的就是處理男女生的過度交往,與可能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的觸法行為,例如在教室親親抱抱、摸來摸去,這些行為都是性平事件,也可能是觸法事件。
再說,萬一不幸失控,學生們發生更進一步的身體親密接觸,那要擔心的就不只是孩子們的學業發展,還有其他同學會不會誤以為這樣沒問題、引發起而效尤的效應?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老師會在帶班時直接規定:「不准同學交往!」
吉官建議各位老師,青少年交往並沒有違法,法律上也沒有規定青少年不能跟他人交往。老師應該是要規定,交往時能做的事與不能做的行為。千萬不要認為,只要直接限制就好,這種做法很可能會踩到法律界限。因為國際兒童人權規約中,賦予兒童公民權、自由權,還有個人的隱私權。兒童想跟誰交往,都應該被尊重。如果老師只是直白的反對學生交往,在以前的社會也許不會出問題,但是在今日「兒童人權」被尊重保護的時代下,可能就有違反相關規定的疑慮,因此老師請注意用詞說法。如果反對的是交往後的親密行為,應該要具體說明,而不是直接拒絕兩性互動。
給家長的教養小叮嚀
青春期的發展越來越早,實務上有小五生就開始大談網路戀愛、小六生被約會性侵懷孕的。這些年幼、被傷害的孩子,經常是在家長不知情下跟他人交往。為什麼要隱瞞呢?吉官最常聽到他們說:「媽媽一定會反對啊!」、「爸爸說要長大才可以。」、「他們都說會影響功課!他們只看重成績啦!」
吉官問他們,爸媽為何反對?有人居然說:「不知道,他們什麼事都說不可以!」
這些天真,需要愛、想愛的孩子,其實不想被傷害。但他們因為害怕被爸媽約束後,就什麼事情都不能嘗試,於是轉而偷偷進行。等到父母親知道的時候,通常都已經出大事。這時候父母親才要保護孩子,則為時已晚,所以吉官想跟家有青少年的父母說,情感經營這件事要提早準備、提早跟孩子談,像是:幾歲可以談戀愛、怎麼談戀愛、戀愛會發生什麼事、要花多少時間、會發生什麼事等等。
當孩子知道了其中的問題和可能的風險,就比較不會拿自己生命、前途開玩笑。這件事父母親一定要做,讓我們的孩子早早學會、先做準備。
法律小教室
青少年交往的法律限制,除了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以外,還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會依性平程序處理。若經判斷屬於性侵害事件,都需依刑法規定處理。許多女方學生的家長都會認為自己女兒是被害人,一定是被強迫或要脅,當然會要求學校調查。因此許多青少年交往事件最後都啟動了性平程序,老師學生都應該多加留意。
【法條1】刑法第227 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2】刑法第227 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采文化】授權轉載 原文出處【原來法律也管這些1:青少年必備的法律防身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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