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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不離婚」,也是可以跟對方分財產的!

律師娘2024-12-18 更新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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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師娘
律師娘林靜如,廣播節目主持人,經營「律師娘講悄悄話」、「娘子軍創業共學團」等粉絲團,成立娘子軍行銷,幫助女性尋找自我。

很多人或許知道離婚可以分財產,但可能大多數的人不知道,「不離婚」,也是可以跟對方分財產的!坦白說,這不見得是好消息,怎麼說呢?

讓我說個例子,我們事務所碰過的案例裡,有某一種類型,是熬了多年貧苦,終於兩夫妻一起榮華富貴了,這時候,男人卻有了外遇,一句尋求真愛,就要撤手離去。

女人當然是痛的不得了,年華老去,良人琵琶別抱,一紙離婚協議書就清算了十幾二十載的青春債,怎麼嚥得下這口氣。不幸中的大幸是,錢都掌握在女人的手中,只要堅持不簽字,法院很難會判外遇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單方請求離婚。

女人心想,掐著你的錢,你人還不乖乖回來嗎?並非如此喔!除了離婚的時候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權利之外,在不離婚的狀況下,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被法院裁定宣告分別財產制時,也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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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狀況會被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呢?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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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女人一定覺得不公平:他外遇耶~憑什麼回來跟我要錢?律師娘來帶大家看看最近法院剛出爐的一個案例吧!

「聲請人退休沒有回家,其與子女找不到聲請人,去報案才知道聲請人外遇、有小孩,且與聲請人自99年10月起分居迄今等情明確,足見聲請人所述非虛。再參酌兩造於98年7月17日即第二次辦理離婚登記後,聲請人旋於3日後(20日)與第三人謝惠娟結婚,自堪認兩造確已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

相對人雖以其為受害人等語置辯,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兩造既有前述長期分居之事實,復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縱相對人對此無可歸責情事,聲請人所請,亦非法所不許。」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裁定。

翻譯成白話文給大家聽聽喔!

「老公退休後都不回家,老婆小孩找不人只好去報警,才知道老公已經在外面跟人家生小孩了,而且甚至在前一次離婚登記後3日就跟他人結婚,可以認定兩夫妻已經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

老婆雖然說她是受害人,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要有長期分居的事實,也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算分居的原因不能怪老婆,老公還是可以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

這個案例有個特別的地方是,男女雙方訴訟糾纏不完,婚後雖兩度持偽造證人簽名之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但後來被法院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確定(離婚無效),後來男方向法院訴請離婚又被駁回。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總之,男人女人就還是夫妻,男人索性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這有兩個意義,一個是宣告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後,就可以跟對方請求過去的婚後財產分配,另一個就是此後橋歸僑、路歸路,名為夫妻,財產收入卻各不相干。

不知男人的考量是哪一點,但總之,法官裁定斷了兩夫妻金錢上的臍帶關係。也就是說,即使外遇也擋不了財產分配。所以,常有人問我們,我有對方外遇的證據是不是財產就可以不用分對方?或是對方外遇,我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拿到監護權,可以不讓他看小孩嗎?

只能說,愛與不愛都是原罪,與正義無涉。

【律師娘講悄悄話】授權轉載 原文出處【離不了婚?那就跟錢說分手吧!】

來談心的媽媽說

媽咪,加油,我也有這種感覺過,但後來直接當面好好跟老公說出感覺跟溝通,有比較改善。溝通真的是很重要的,別什麼都往肚裡吞。

〈可憐的婚姻生活〉33 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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