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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床事「次數不夠」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嗎?

律師娘2022-10-13 更新閱讀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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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師娘 林靜如

「律師娘我不妨坦白跟妳說,我們這十年來做那件事的次數一隻手都數得出來,難道這不能構成離婚的原因嗎?」

雖然已經結了婚,不過要跟當事人討論到底「幾次才夠」,還是有點不好意思,當事人倒是跟我討論得臉不紅氣不喘。

民法上法定必離的十大罪狀之一,包括重婚、通姦、惡意遺棄等等,就是沒有次數不夠。說是不堪同居之虐待嗎?又不至於。說是重大不治之惡疾嗎?對方又明明還能用,只是很少用。

我尷尬的請我們帥哥助理幫我找找法院的判決系統過去有沒有「次數不夠」離婚判決案例,希望這不算是職場性騷擾~後來大致可以歸納出,願意判離的法官如果要引用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話,通常除了「次數不夠」之外,還會一併考量夫妻雙方是否有其他無法溝通或相處的狀況,也就是說,次數不夠還真的是判決離婚的考量之一。

次數不夠的離婚判決

其實,讓我覺得有趣的是,在我們事務所處理的離婚事件當中,有不少女性離婚當事人抱怨過次數不夠的事,因此,這並不是特殊的案例。

到底是男人剩一張嘴,還是女人如狼似虎呢?其實,我比較傾向,每個老婆心裡還是住著少女心,還是需要老公像戀愛時一樣,在乎她,仰慕她,而不是把她當作老媽子一樣使喚,除了保姆、清潔工跟廚師之外,請也把老婆當情人一樣對待。至於次數,我想應該是其次吧!

大律師開庭回來我跟他轉述這件事,他回我說:「那到底幾次才夠?」被我白了一眼。

你們男生,到底懂不懂啊!

次數不夠的離婚判決

編按:【隨著結了婚,其實發現會危及婚姻的各項要素:「經濟」、「話語」、「工作」、「健康」、「家務分配」、「興趣」、「婆媳問題」、「小孩教養」…等,可以讓夫妻放棄的排名第一,就是「性」生活,因為婚姻生活中有時確實會為了一些生活瑣事而無法盡「性」,尤其是生了孩子加上長時間照顧孩子,老婆對性的慾望就難免大大的減低,而對於多數的妻子而言,一個溫暖的擁抱、真誠的問候與關心、臉頰上一個親吻,遠比真槍實彈上床辦事來得重要,可是先生卻不見得哦,「性愛」其實對於先生來說是多麼的重要,還有研究指出若前一晚先生若有性生活,隔天精神會更好,而且會更有朝氣,對老婆也會較體貼哦!

編編覺得,夫妻若雙方盡量透過有效的溝通來改善是可以有機會被改變的,若孩子還小,黏在身邊的時間就比較長,如有人可以替手幫忙照顧孩子幾天或幾個鐘頭,倆夫妻偶爾到外面的汽旅或夫妻小旅遊\約會,也能比較放的開和放鬆。】

【律師娘講悄悄話】授權轉載 原文出處【律師娘講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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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看,攜手並肩一輩子,每天何時大便都清楚,還需要保留什麼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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