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文章作者\律師:紀培琇
孽子打罵,父母撤銷贈與房產 之前看到一篇報導,指出南韓將起草「不孝之子防止法」,規定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時,父母有權要回已贈予子女的財產。而在臺灣,新聞不時也有不孝子女哄父母過戶房子,得手後翻臉不認人,或是父母將一輩子打拼的財產給子女後,子女竟然不聞不問、甚至動輒打罵、咒詛老邁雙親,令人不勝唏噓。感嘆父母好傻、好天真外,臺灣有類似南韓不孝子防止法的法律規定,可以幫助老父母透過法律途徑,給蠻橫的不肖子一個教訓,取回自己原有的財產嗎? 當父母只是跟孩子說好要贈與房子、財產,但尚未將房子辦理過戶或將財產轉交給子女前,依民法第408條規定,父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不用履行贈與的承諾。但要是父母已經將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孩子了,孩子竟然忘恩負義,打罵父母或是拒不扶養父母,父母有沒有辦法可以取回房子? 關鍵小撇步在這裡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以上二種情形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也就是說,當如果父母贈與子女房產、財產後,子女竟然對父母、家人做出故意侵害行為,且屬於刑法之犯罪行為,就可以撤銷贈與;例如不肖子竟然打、罵、侮辱父母、家人,或是出言恐嚇要對父母、家人不利等,都可以撤銷贈與。又例如子女應該要對父母負扶養義務,卻拒不照顧父母或負擔扶養費,父母同樣可以撤銷贈與。而撤銷贈與後,父母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子女返回當初贈與之財產。
但提醒大家,當子女有上述不孝行為,父母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不然這個撤銷權會消滅;而且要是父母一旦對孩子上述行為表示原諒的意思,也會構成撤銷權消滅的事由(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所以,要是子女不孝,父母想要取回贈與的財產,就要把握時間盡速尋求法律途徑處理,以免後悔莫及。
【律師媽咪經-紀培琇】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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