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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孩子在幼兒園就安全?父親闖入搶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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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媽媽經編輯 Gimmy

當夫妻關係破裂,如果只有兩人那問題還算好解決,但當兩人擁有愛的結晶時,就可能因為為了爭取「親權」(編按:實務上都以監護權作為口語上用語)而走上法院,甚至導致出現「小孩先搶先贏」的情形!

大家知道大約一個月前阿聯酋杜拜酋長穆罕默德與分居妻子、王妃哈雅決裂,王妃向英國倫敦法院要求頒令由她繼續擁有子女的監護權嗎?又是否知道更久之前,王文洋為了金孫願意花五億把金孫從麻衣身邊「買」回來,但麻衣死守著監護權嗎?

28日下午放學時段,新北市三重一所幼兒園發生一起「擄人」案件,後來才發現是夫妻為了小孩監護權,所以上演「搶子大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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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離譜的是,父親直接到幼兒園把小孩抱走時,並非一個人到場而是帶了五六名壯漢,其中離開時的監視器畫面,還見到了男童爺爺也參一腳。更離譜的是,父親就這樣一路直奔機場前往泰國,母親收到消息後第一時間追到了機場,但遺憾的是來不及攔阻。

發生這樣的事,是否凸顯幼兒園在安全管控上不夠充足
許多幼兒園在安全管控上做的一絲不苟,各家有各家的方法來保護孩童的安全。例如:有些幼兒園是規定家長要接孩子必須在幼兒園外,老師確認後才把小孩帶出來、有些則是由老師或園長確認後,家長才能進去把小孩帶出來、還有幼兒園有請警衛確保兒童安全的。

因此,即便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但突如其來地到幼兒園接送小孩,輕鬆就能夠進入幼兒園,這樣子的事情發生可能是部分幼兒園需再多加注意與防範的,畢竟幼兒園肯定不希望孩子有任何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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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TVBS。

還沒離婚、監護權也喬不攏,夫妻之一方不讓對方探視或帶走孩子可能觸法
因為各家新聞報導內容不一,這邊姑且不論這起搶子新聞的夫妻是否有離婚,在還沒離婚、監護權也喬不攏的狀況下,夫妻一方不讓對方探視或帶走孩子,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240條以及第241條(即和誘、略誘罪)提起訴訟。而若是將孩子帶出國,則可能違反更重的罪刑――規定在刑法第242條的移送被誘人出國罪之規定。

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對方也是有親權的,這樣把孩子帶走,好像也算是在家庭中,這樣屬於脫離家庭的情況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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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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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將孩子帶往泰國的行為,影響日後「監護權」的判定
該名父親把小孩搶走,已經違反了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的「善意父母條款」。而善意父母條款即是「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因此,該名父親在日後爭取小孩監護權時,將有一項對他爭取小孩監護權不利的紀錄,而可能被法院認定成不適任作為孩童的監護權人。

在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時,最理想的情況是雙方能好好地溝通討論,尤其是關於子女監護權的歸屬的部分,因為對小孩而言,手心、手背都是肉,少了任何一方的照顧,可能都會對小孩造成身心影響。

關於作者與本篇文章

媽媽經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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