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登記在妻子名下!到時「真愛無用」怎麼辦?
作者\傅恪恩
35歲的Peter在竹科上班近8年,為了迎接籌備中的明年婚禮,他拿出了300萬自備款,準備在新竹買一個新婚小窩,迎接未來的新娘。
值得慶幸的是,由於需求條件以及還款計畫他早有規劃,所以買房這件事本身沒什麼大問題,可沒想到,出乎意料的「要掛在誰名下」卻讓他一個頭兩個大。原本Peter想得很簡單,由於自己的薪水高出女友2〜3倍,所以未來房貸基本上也是由自己支付。自己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這很正常吧?
但誰料想,開始談及婚禮,聽聞買房計畫,女方家長卻直接表示,希望房子能登記在女方名下,給自己女兒一個保障。未來岳父的說法是「我們家一個女孩子從南部到北部,放棄工作,嫁到一個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若連這點保障都沒有,你談何誠意要照顧她一輩子?」

儘管自己覺得這論點好像不合理,但雙方多次交鋒無果,最後面對女友哭哭啼啼的那句「我爸媽也是為了我好…」Peter也有點招架不住了。畢竟,真愛面前,他也不是一個不能養老婆的男人。
但這樣的念頭才剛說出口,朋友立刻潑了一大盆冷水「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人和房子一起跑掉,你怎麼辦?」
事實上,婚前買房登記誰名下,是許多要步入婚姻的伴侶難免會面對的問題。有人以愛為名,有人以報稅為名,也有人以家人觀感為名…但多數人的共識是「既然我們未來要一起負擔房貸,總要有個公平才好。」
那麼該登記誰名下呢?
先破題吧!我個人認為,婚前買房這件事,還是以誰出錢(頭期款)就登記誰名下為好。
記得一次聽一位律師感嘆地說:婚前就把房子登記對方名下,我就沒看過幾個下場好的。雖說這話說的偏頗,但也道出了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識別,誰是所有權人誰就可以賣房子的情況。感情好都沒事,感情不好,那就是「贈與」、「借名登記」…等等的官司抗戰。
這樣的制度下玩真愛無敵,那麼真的要期待雙方「真愛無敵」,沒有半點「人去樓空」的機會才好。這時候可能會有女方跳出來說,雖然婚前是男友付頭期款,但婚後我們都有付房貸怎麼辦?況且,就算是老公養家付的房貸,也不能抹滅老婆對家庭的付出吧?
其實,很多人只知道婚前買房是自己的,婚後買房是夫妻一人一半,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說法其實只對了一半。因為依據民法,除非夫妻倆特別約定,否則根據法定財產制的規範,第1030-1條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簡單來說,夫妻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一般人說的,婚後財產是一人一半。舉例來說,Peter婚前買了一棟1000萬的房子,並且付了300萬的頭期款,但剩下的700萬房貸都是婚後給付。那麼700萬就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項目。單純估算這棟房子,丈夫會有300+350萬,而妻子會分配到350萬。
當然,依照金額登記持分也是一種選擇,只是要跟大家說的是,婚前買的房子就算沒登記自己名字,真的也不全然是半點保障都沒有的。還有,沒結婚前還是儘量不要賭,男方女方都一樣,畢竟,拿錢賭人性,何必呢?
原文出處【傅恪恩】
執行編輯:Ho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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