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要跟爸爸還是跟媽媽?
作者\律師媽媽-珍妮
離婚不難,只要兩人達成離婚合意,且有兩名證人,雙方在住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持「書面離婚協議」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
你情我願,都很好談,但是藝人柯以柔與廚師老公郭宗坤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在協議離婚時,因為雙方都有監護意願,往往他們未成年子女就會變成「夾心餅乾」,相當辛苦,也使能否順利離婚增加難度。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原則上是透過協議來達成,交由夫或妻一方來擔任,或者是雙方共同擔任。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下,另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在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後,由法院職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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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斟酌什麼呢?
包括: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審理中尤其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方的工作及經濟狀態,及「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年從母原則」、「婦幼保護原則」。
像是藝人柯以柔的離婚事件中,因為三名未成年子女年紀還小,且女方的經濟狀況正常、也有正常的精神狀況及生活環境,甚至在女方有需要協助時,父母親(娘家系統)能給予必要支持與協助,法院通常會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女方。但是男方也可以提出適當的探視方法,透過定期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還是能維持很好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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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12: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