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結婚嗎?未婚媽媽的悲歌
自從當了媽媽後,就沒真正熟睡過,總是怕身旁的孩子被壓到、臉被遮到等等,進入副食品期後,每天清晨就開始忙碌~~食材蒸熟、搗碎的過程。今天晚上,為了想好好睡一覺,終於喝了一小杯酒心滿意足地睡去。未料,這個早晨還沒7點,我就被手機鈴聲喚醒。
這是通許久未見的好友來電詢問法律問題,這個問題之前也碰過,這才恍然發現現在「未婚少女懷孕」的事情真的很多。諮詢者是個17歲的未婚少女,還在高中就與學長熱戀,因為沒注意避孕的問題,所以沒多久就懷孕了,學長想負責娶她,但是少女的父母親強烈反對,諮詢者詢問:「我未滿20歲,可是懷孕了,可以辦理結婚手續嗎?」

依據我國《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現在諮詢少女年滿17歲,應該符合結婚條件。但是《民法》第981條同時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所以,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不同意呢?
在過去婚姻形式採「儀式婚」時,男生年滿18歲、女生年滿16歲,即便是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兩人還是可以公開宴請好友吃個飯,表達兩人結婚的意思,也算是有效婚姻,未成年少女仍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必須受理。假設法定代理人有意見,依據《民法》第990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也就是說未成年少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向法院訴請撤銷兩人婚姻,假如起訴當時,未婚少女已經懷孕,此時依法律規定,其法定代理人亦不得請求撤銷。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道我國婚姻採「儀式婚」時,戶政機關即使知道登記者為未成年人,亦必須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我國《民法》婚姻的形式要件,在96年9月25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已於第982條修正為「登記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才能成立有效的結婚效力。換句話說,諮詢少女如果要與學長結婚,現在不必有何公開儀式了,只要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尚須2名證人)即可。
目前戶政機關的作法,針對上述已滿16歲但未滿20歲的少女,即便少女已經懷孕,戶政機關仍會要求未成年人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的證明文件,才能辦理結婚登記;假設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戶政機關會拒絕辦理。因此,幫大家整理一下:未婚媽媽如果是「未成年人」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也就無法成立有效的婚姻。以上的處理模式,已經是戶政機關的通用作法,依據是法務部法律字第09999054486號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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