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孩子丟主持棒?嚴立婷請完產假被辭退
作者\媽媽經編輯 Helen
女星嚴立婷和球星老公張智峰婚後育有兒子Willson,去年好不容易懷上女兒Tammy,跟主持的談話節目告假,專心養胎待產,如今女兒出生,她在最近回歸工作崗位,卻突然被製作單位以電話告知「以後不需要再回去錄影」,讓她相當錯愕。
嚴立婷在臉書寫下:「無奈的是,天底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前幾天忽然接到電話通知以後不需要再回去錄影,雖然很意外,但也不得不接受這個事實。」剛剛生產完卻被喜愛的主持工作辭退,讓她直言剛開始心情很低落,不過隨即也只能安慰自己「有捨才有得」,「離開一袋女王雖非我所願,但老天也在此時給了我最珍貴的禮物~我的寶貝女兒Tammy。如果這樣想的話,我覺得值得!」
而節目製作單位則表示,非常感謝嚴立婷多年來為節目的付出,會更換主持人是因為內部求新求變的需求。

圖片翻攝自\嚴立婷臉書
請個產假擔驚受怕
勞基法規定女性有請產假、育嬰假的權利,不過現實中,很多公司老闆卻對於請假這件事很不友善,而且要是請太久,自己也會擔心被取代,回不去原崗位。
而這樣的情況在演藝圈似乎也特別明顯,女藝人如果有了孩子,總會在暫時休息與撐到最後一刻之間掙扎,藝人六月也曾因為生產告假,回來時卻丟失主持棒,看到嚴立婷的經歷感同身受留言:「我想我最懂這感覺!!但上帝幫我們關了一扇窗、必定幫我們開新的一扇門!!(門比窗大哦!!)」
守護基本權益
準爸媽依勞基法規定,能有產檢假、安胎假、陪產假、產假、育嬰假等基本權益,一般媽媽必須的產假依規定可請八個星期,受僱滿六個月給付100%工資;受僱未滿六個月則給付50%工資;相較之下需要看「眼色」的育嬰假,雖然是規定父母皆可請,在任職滿六個月後,當每一子女未滿三歲時可申請育嬰留留職停薪,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不過敢請的人少之又少。

圖片翻攝自\嚴立婷臉書
育嬰假?妳敢不敢請?
請個產假都可能承受冷言冷語,更何況是請育嬰假呢?現實中很多媽媽都遇過,請了育嬰假就回不去了,要嘛職缺被取代,要嘛被調單位、減薪水,逼到你自己提離職也不無可能,難怪媽媽朋友都說育嬰假是「看得到吃不到」,只是寫好看的而已!
那麼媽媽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律師娘就曾撰文表示,不管公司是要調單位或降薪水都是不合法的,在子女滿三歲前,不論父或母都可以向老闆請二年之內留職停薪的育嬰假,而且應注意:
1.應以書面申請
2.雇主不得拒絕。
3.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受僱者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本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圖片翻攝自\嚴立婷臉書
而最常見的爭議就是,當請育嬰假的同仁要復職,原工作崗位卻已經沒有職缺,雇主有權利調動他的職務嗎?想要復職的同仁可以拒絕嗎?
其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明確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同法第3條第9款則規定了:「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簡單的說,除非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否則僱主有義務讓請育嬰假的同仁復職,而且是回復原有的工作職位,而即使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未能讓育嬰假的同仁復職(回復原有職位),也應依法發放資遣費跟退休金。
職業媽媽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若是遇到公司刁難也要懂得基本法律保護自己,至少可以報出「根據勞基法第幾條…」嚇嚇打算壓榨勞工的慣老闆,畢竟媽媽的身心健康對寶寶影響很大,顧好自己的身體也要注意別吃悶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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