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文章作者\媽媽經編輯部
危險駕駛的標準界定不一?一名林姓男子因為單手騎機車,收到1萬2千元罰單,讓他很不服氣,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8月14日下午5點,林男從瑞芳騎機車前往九份上山途中,被人用行車紀錄器拍下21秒單手騎機車的畫面,並向警方提出檢舉。
2019年9月11日,新北市瑞芳警分局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林男危險駕車。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復查屬實,裁罰林男1萬2000元,吊扣牌照3個月。
2019年12月9日,林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表示當時單手騎車是因為想拉肚子,才暫時用手壓住腹部;且當時女友(現任妻子)就坐在身後,他怎麼會危險駕駛?監理單位只依據5張照片,就認定危險駕駛,令他難以接受,聲明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騎機車講手機罰1000元、吸菸罰600元,從違規採證影像中,可看到林男單純單手騎車,但仍保持正常車速,也沒有重心不穩跡象,監理單位不應依「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重罰,裁罰重度遠超過騎車講電話、騎車抽香菸等等行為,最後判決撤銷罰單。
哪些行為算是危險駕駛?
基隆市警局交通隊副隊長吳誌權說,騎士騎車途中可能會因處理某些狀況,出現單手騎車行為。是否舉發違規,就要看單手行車當下的行車狀況,如果達一般民眾普遍認知的「危險駕駛」就要開單,如果沒有,就不會舉發。
危及交通安全秩序的危險駕駛行為,舉凡蛇行、高速超速、迫使別人的車子讓道、驟停等等行為,當然,沒有特殊事由,恣意單手騎車也是不好的行為,容易造成車身重心不穩、騎士的臨場反應能力下降,增添肇事風險,長時間單手騎機車,一樣要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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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單手騎車罰 12,000 元不符合比例原則。圖片並非當事人,僅為示意圖,來源:三立新聞網
關於機車載人,其他常見的違規事項
1. 機車踏板載小孩
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機車腳踏板不得搭載孩童、動物,違法者可處300~600元罰緩。
2. 機車三貼、四貼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2款,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3. 載人又載大型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3款,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4. 後座的人側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4款,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5. 沒戴安全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5款,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提醒家長,市面上有8個月以上寶寶可以使用的「嬰幼兒保護帽」,1歲以上的幼兒就要記得戴上「兒童安全帽」,內側可以加墊海綿,使安全帽與寶寶的臉貼合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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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民眾,騎車切勿貪快,或心存僥倖覺得路途只有幾分鐘,就沒戴安全帽,馬路如虎口,遵守交通安全人人有責。如果真的在騎車途中身體不適,也不要過度勉強,應減速停車休息或尋求他人協助,才能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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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08:15:32
2020-08-27 0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