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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悄悄話】未成年子女,不動產監護處理方式

【律師娘悄悄話】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動產監護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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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問到,父母可以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嗎?
其實我們事務所常被問到這一類的問題是因為,現在離婚率高,有時候夫妻離婚後感情不睦,或對其中一方不夠信任,擔心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在自己身故後,由未成年子女繼承,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回到前妻(或前夫身上),會讓前妻(前夫)隨意處置掉。

這一類的問題,如果想要有保障,可以透過信託來解決,將財產信託後,於子女成年後再取得,否則坦白說,以現行法律的確會有相關的疑慮。因為依目前民法第1087條、1088條之規定: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因此,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非自己勞力所得),父母的確有處分的權利,但需為子女之利益,因此在地政機關登記時,地政機關會要求切結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為之,如有不實,之後也會因此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但如果是非父母的監護人(譬如父母死亡,或無法行使權利時),則依民法1101、1102條之規定,第1101條【律師娘悄悄話】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動產監護處理方式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第 1102 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也就是說要賣掉被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需經過法院許可,這是不同於父母當法定代理人的地方。以上兩個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法律知識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律師娘講悄悄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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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與本篇文章

律師娘

可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之妻,從全職媽媽意外成為作家,從作家意外成為廣播主持人,從主持人意外成為娘子軍的女頭目,她的人生是一連串意外,推著她走的,是不認輸的主婦氣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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