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死亡,婆婆要求媳婦「拋棄繼承」,原因竟是沒辦婚禮所以婚姻無效?!
作者\律師娘
【媽媽經10/4更新:根據CTWANT報導,高雄一名邱姓男子與妻子登記結婚後不到一年過世,沒想到邱男的媽媽卻逼媳婦簽「拋棄繼承書」,不讓她繼承遺產,最後邱男媽媽甚至告上法院,訴求2人的婚姻無效的,高雄法院審理判決後認為,邱姓夫妻有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因此2人婚姻屬有效,駁回婆婆的上訴。
婆婆更主張,兒子2017年12月辦理結婚登記,但2人並沒有舉行結婚典禮,且證婚人自己從未親眼見過,難以相信這段婚姻有結婚真意,因此依法訴請確認兒子與媳婦間之婚姻無效。
邱男的太太則表示,與邱男交往期間就曾談過要結婚,登記結婚還把結婚證書給婆婆看,且婆婆還有打電話來詢問,所以不可能不知道結婚一事,沒想到兒子死亡後,因為不願意簽婆婆寄送過來的拋棄繼承,就被告上法院。】
首先,有常常收看律師娘粉絲團的就知道,夫妻間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是各自清償的。可以參照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如果照這麼說的話,夫或妻就可以隨自己的意思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了嗎?
我們先從如果沒有這個贈與出現的話,正常的程序,如果夫妻離婚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話,會產生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婚後賺的錢剩比較少的人,可以跟剩比較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這裡可以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也就是說如果夫身上剩的錢比較多的話,為了防止之後離婚時會被分走一半的差額,或甚至夫先一步死亡時妻可以先分走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外,還可以繼續跟繼承人(通常是兒女)平分剩下的遺產。
舉例來說,如果夫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剩900萬,妻剩0萬,小孩有兩個,那夫先走一步,妻可以先拿(900萬-0萬)/2=450萬,剩下的遺產450萬再跟小孩每人平均分配150萬,等於太太這邊拿走600萬(450萬+150萬),所以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其中一方要把錢先贈與出去防止對方分走多數的財產其實是相當有動機的。

不過,真的可以這樣嗎?
我們得再看看民法的另外幾個規定:第1030條之3、第1020條-1、第1020條-2(嗶……..)
因為法條太艱深,我們用人話講來聽,法條附在後面有興趣的自己看。
這幾條規定白話一點可以這麼說:
1.夫或妻為了不讓對方分財產為目的,故意把財產處分掉,那麼在死亡或離婚前五年處分掉的財產價值應該追加回來計算,但如果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就不用。
2.如果追加回來不夠分,可以向受利益的第三人在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3.夫或妻因為對方贈與他人的行為,導致以後剩餘財產分配會受到損害的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因此,真的要認真講起來,也不是你愛把財產怎麼給就怎麼給,為了不想讓對方分財產,而把財產都過戶給小孩,其實對方在超過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之外的贈與,是可以請求撤銷的。
至於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就個案認定,但我想如果把五間房子都送給同一個小孩,大概很難認定為這是道德贈與了。
(以下是艱深,看不懂是正常人的法條)
第1030條之3:
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20條-1
1.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2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律師娘林靜如,廣播節目主持人,經營「律師娘講悄悄話」、「娘子軍創業共學團」等粉絲團,成立娘子軍行銷,幫助女性尋找自我。
【律師娘講悄悄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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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18: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