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申報綜所稅前,謹記四項好康稅制方案
作者\保險e聊站
108年度申報107年度的綜所稅有幾項調整,對於多數民眾來說(特別是身障朋友及育有5歲以下子女的父母)減輕了所得稅負擔,詳情報給你知!

一、標準扣除額增加(註1)
標準扣除額分為單身者及有配偶者,兩者額度都有增加:
1.單身:從90,000元增加至120,000元
2.有配偶:從180,000元增加至240,000元
二、特別扣除額增加(註2)
有兩項特別扣除額有增加: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從128,000元增加至200,000元
2.身心障礙特別扣除:從128,000元增加至200,000元
3.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從25,000元增加至120,000元
※綜合所得淨額=所得總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扣除額

三、刪除45%課稅級距(註1)
課稅級距從6級修正為5級,最高稅率降至40%:
1.54萬以下:5%
2.超過54萬到121萬:12%
3.超過121萬到242萬:20%
4.超過242萬到453萬:30%
5.超過453萬:40%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

四、基本生活費提高、並修正比較基礎(註3)
根據106年施行的納稅者保護法,納稅人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07年度基本生活費為每人17.1萬元。
也就是說,當「基本生活費總額(17.1萬x人數)」大於「免稅額+扣除額」時,差額部分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包含免稅額、標準(列舉)扣除額,以及「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舉例說明(註4):
小明與老婆扶養1名5歲以下子女、1名7歲以下子女及未滿70歲的母親,全年度全戶收入只有小明的薪資所得120萬元,採標準扣除額。
1.基本生活費總額:85.5萬(17.1萬x5人)
2.免稅額+扣除額:81萬(免稅額8.8萬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儲蓄特別扣除額1萬+幼兒學前扣除額12萬)
因「基本生活費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可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4.5萬(85.5萬-81萬)。假設沒有其他特別扣除額,小明家的綜合所得淨額為34.5萬(120萬-81萬-4.5萬),適用稅率為5%,應納稅額為1.725萬元。
小編提醒,除健保費採核實認列外,其餘像勞保、國民年金、商業保險等人身保險費,全部加起來可「列舉」扣除額度,以24,000元為限。
文中僅列出常見的項目,欲知詳情或是有其他報稅的疑問,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了解,或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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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公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
註2:「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註3:「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
註4:「107年度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財政部
【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 原文出處【2019報稅前一定要知道的小確幸】
執行編輯:Hovis
核稿編輯:Stepha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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