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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失和分居,擅自把孩子帶走構成妨「和誘、略誘罪」!小心吃上官司

監護權,和誘,略誘,準略誘,妨害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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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師媽媽-珍妮

再談離婚的細節。夫妻雙方感情不睦,已經在談論離婚或者分居中,希望大家都能明瞭,小孩不是父親或母親的財產,而是社會寶貴的資源,維持子女身心健康是每個父母的責任,婚姻破裂的後果,不應由子女來承受。現在有幾個問題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一.分居期間,孩子的監護權由誰決定?

分居期間,因為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依據民法規定,監護權仍為雙方所「共有」,如果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例如教育方式、例如搬家等)之決定權不一致時,雙方均可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在作裁判前,會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最後作成裁判。

二.在討論離婚階段,夫或妻可以擅自帶走孩子或者干擾對方探視孩子嗎?

當然不可以。如果配偶一方無故禁止他方探視子女,他方可以依《刑法》第240條、第241條妨害家庭罪、(和誘、略誘罪)向法院提起訴訟,干擾的一方會因此處犯刑責,非常有可以會影響民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結果。民事部分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對方交回未成年子女。

三.如果法院已經將未成年子女判給對方,我還能探望子女嗎?

當然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判決離婚時,請記住非常重要的一點: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提出「探視子女的方法」,由法院酌定與子女會面或交往方式及期間。也因此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還是可以按時與未成年子女探視會面交往。

四.如果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沒有教養子女,我還可以聲請改定嗎?

可以。夫妻雙方離婚後(無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探視方式,雙方理應遵守,否則他方可以透過刑事訴訟或民事「假處分」方式得到救濟。問題是,如果對方取得監護權,卻沒有好好善待子女,或者妨礙他方探視權,怎麼辦呢?此時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依《民法》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每一個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都是父母的責任,甚至「雞婆」一下,大家可以適當的關心周遭的朋友與親人,是不是婚姻有了狀況,拜託請給他們一些協助與諮詢。還有請律師不是「花錢」,而是要找到「正確的方法」,把彼此的傷害減到最小,給予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關於作者與本篇文章

徐惠珍律師輕鬆過日子

本來是個被外界定型頂客族的忙碌律師,鼓起勇氣懷孕當起媽媽,卻發現:當媽媽真是太甜蜜了!!
想為小寶寶和媽媽們做些事,希望撰寫一些適合小孩子和婚姻的法律知識,讓我們一起繼續練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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